精神病人饿死在医院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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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11:15 法制日报 | ||
今年4月30日,广州市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收到了白云区法院一份判决书。陕西农妇侯亚娣诉该医院因医疗过失导致其精神病丈夫景晓智饿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03809元。此案一审医院方被判败诉。 2001年9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卫街派出所接群众报案,将正在街头闹事的景晓智带回派出所。广州市精神病医院鉴定景患有精神病,派出所作出对景晓智收容治疗的处理 白云精神康复医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3年5月1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引出两个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怎样定性医疗纠纷中的医患关系;在医疗纠纷中尸检能否等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焦点一:医患关系是否成立。 原告认为,患者饥饿致死的根本原因是医院严重不负责,一个肌体正常的人被饿死需要一个较长的饥饿时期,这说明患者的死亡决非院方偶然的工作失误,而是对病人治疗、观察、护理工作极不负责,才导致了患者因长期的饥饿使其各器官功能衰竭而死。 对此,被告辩称,院方对病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为院方采取了鼻饲管等强制喂食措施,由于病人激烈反抗而无太大效果。目前全世界都还没有办法解决病人主观拒绝进食问题。而且,尸检发现景晓智颅内有一巨大上皮囊肿压迫脑组织,这是导致其精神病的主要原因,这说明景晓智的病情已发展到比较严重的地步,如果没有医院的有效救治,则其可能会死得更早些。 被告还特别强调,院方与死者并非普通的医患关系,没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特点。院方的行为属于一种救助行为,其特征更倾向于政府指定的行政救助行为。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收治医院被改为收治点或救助站,因此,院方收治盲流病人并非普通的医患关系。在景晓智入院期间,院方在不接受病人任何经济给付的情况下,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救助。然而,原告明知景晓智生前曾患有精神病,却依然让其从陕西到广州贩卖苹果,失去联系后几十天疏于寻找,未尽到监护职责,反倒将责任强加于救助者,不合情理。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景晓智在作为独立医疗机构的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治疗,双方医患关系成立。行政机关确定该医院为收治医院并没有将行政职权授予医院,其对景晓智的治疗不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提出的索赔于法有据。 焦点二:仅凭尸检结论能否定案。 根据尸检饥饿死亡的结论,原告认为,即使病人拒绝进食,院方也应该有能力改变病人的饥饿状态,例如采取葡萄糖输液。 被告认为,景晓智饥饿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其拒绝进食,有无采取葡萄糖输液与景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况且,尸检表明,景晓智颅内有上皮囊肿,如果对颅内有肿物的病人使用葡萄糖输液,很容易引起颅内压增高,加重病情。为了证实自己的医学论断,被告在一审法院限定期限内两次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景晓智死因重新鉴定的申请,但都没有被法院采纳。 白云区法院判决认为:因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已对景晓智的死因作出鉴定结论,同时住院病历和景晓智的死因鉴定结论足以证实被告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况且景晓智的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再次尸检对景晓智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被告医院也未能举证证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死因结论有误,故被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不足。被告还认为,白云区法院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尸检死因鉴定混淆了,剥夺了被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即便尸体已经火化,也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的实施。因为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两种不同的司法鉴定,尸检仅仅是查明死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查明医院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有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因此被告认为,仅凭尸检不足以证明医院有过失。 对本案涉及的盲流病人与收容医院医患关系到底是否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到底该不该做等问题,白云精神康复医院企盼着,通过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能得到一个充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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