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实施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未按规定充气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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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13:23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谭亦芳通讯员/左立宏)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广州市从昨天起实施《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该规定指出,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负责人或者充装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还明文规定,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等行为,行为当事单位将受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暂停营业,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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