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定金退还购房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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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1:11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邓婷来源: 本报讯 (记者邓婷 通讯员李昊)交了购房定金的崔先生因故最终没有和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开发商为此死活不退他2万元定金。昨天,朝阳法院依据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由开发商返还崔先生交纳的定金2万元。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 2000年3月30日,崔先生与北京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买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崔先生先向开发商交纳认购金2万元,并在3天内带齐相关证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逾期不办理,开发商有权将定金没收,作为丧失或耽误商业机会的补偿。 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开发商不同意增加房子的办公功能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崔先生认为没签合同是开发商过错导致,要求退定金,但遭到开发商的拒绝。于是,崔先生起诉要求解除认购书,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元认购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06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对房屋能否商住两用产生分歧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而在认购书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合同法》和新司法解释第四条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做出判决。据介绍,新司法解释没出台前,法律上对双方没有过错但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经常是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或经验来判案,这就出现了同样的案情不同判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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