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被判退还两万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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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2:05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通讯员 李昊)昨天,朝阳法院依照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起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开发商返还原告崔先生交纳的定金两万元。据了解,此案成为本市法院首例引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 2000年3月30日,崔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产认购书,认购一套楼房并选择贷款方式交纳购房款。双方约定,认购方应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同时交纳认购金两万元,该定金将依据契约转为房价款的一部分或契约之定金;认购方需在签订认购书后三日内,与卖方签署契约并按选定的付款方式交付首期房价款;如卖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经认购方同意将该房产出售给其他人,卖方应向认购方双倍返还定金。崔先生当天依照认购书交纳了两万元。 认购书签订后的三天内,崔先生两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崔先生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明所购之房可以办公,而开发商却只同意写可以协助办理办公,合同因此未能签订。崔先生认为,既然合同没能签订,那么认购金应该退给自己,而开发商却认为认购书中已有明确约定,崔先生交纳的两万元不是认购金而是定金,崔先生在期限内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定金不能退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崔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同时要求对方退还两万元认购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06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先生交纳的两万元具有定金的性质,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现双方因对房屋能否商住两用产生分歧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而认购书中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约定,故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告交纳的定金应予返还。原告在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未尽注意之责任,故法院没有支持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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