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再次出台政策 减免部分行业政府性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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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7:25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为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一是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收取部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 二是减半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防洪保安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路客运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收取部分)等五项政府性基金。 三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收取部分)减免幅度控制在30-50%区间,具体幅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据介绍,该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征收入库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再退还。同时省财政厅要求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因减免政府性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另悉,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2003年全省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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