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破坏资源逾三十万元最重将判七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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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7:32 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最重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的3种情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 刑法第343条还规定了相关处罚标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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