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遇欺诈可获双倍赔偿”实施 居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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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7:59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2日讯 今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哈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陶增田代表宏图小区106户购买了商品房却拿不到商品房产权证的居民向太平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开发宏图小区的两家房地产公司违约,要求开发商依约为居民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据绥化市民乔先生介绍,2001年,他在报纸上看到该小区刊登的销售商品房广告后,多 据哈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陶增田介绍,这106户居民所购买的商品房均是看到开发商在报纸上所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后购买的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为居民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是合理要求。 陶增田说,这其中有一部分购房者是外地市民,他们的购房目的非常明确,要享受哈市购买商品房屋价值超过15万元可以落户的政策,而经济适用住房不享有这一政策。按照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哈市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有严格规定,要求购房者必须具有哈市常住户口;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哈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的。同时房产管理部门对未经审批擅自购房的,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陶律师说,外地市民根本无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说明开发商在售楼时隐瞒了事实真相,也就实现不了购房落户的政策,因此,这部分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或要求开发商履行广告承诺为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并可以主张购房款一倍以内的赔偿。(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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