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柳悦)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出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 据介绍,劳动争议案件错案是指,劳动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故意、过失造成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凡在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时造成错案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错案,每违反其中一款,认定为一件错案。一、认定劳动争议案件主体错误的;二、错误适用申诉时效原则,导致案件结论发生错误的;三、认定事实缺乏证据的;四、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五、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六、故意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错案可通过当事人或群众投诉、举报以及自查或互查等渠道发现。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错案的认定和追究由市劳动争议错案追究监察小组研究决定。凡是造成错案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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