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术)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沈阳市当前在开展再就业工作中要重点解决好的再就业对象包括以下四类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金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同时对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作出了3项明确规定:凡批准实施政策性 破产的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企业裁减人员,其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与此同时,为全面做好国企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以及暂不能实施关闭破产的停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继续运用现有筹资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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