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采纳法院司法建议 机票地名将标注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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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9:56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 今年3月20日和4月11日,本报率先报道了“国内首例机票文字案”的庭审和判决情况。时至昨日,又有下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日前已发出通知,修改相关机票售票网络系统和打印系统的内容,明确规定在机票的始发、到达地点栏内使用我国通用文字。 按照以前的惯例,在本市售出的机票上“PVG”代表始发地点浦东机场,“SHA”表示虹桥机场,一女乘客分辨不清,走错了机场,延误了航班,导致了经济损失。徐汇区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女乘客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南航”机票出发地点标示不清,造成乘客失误,侵犯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应该对乘客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依法向航空主管部门发出了修改机票文字的司法建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迅速采纳了法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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