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存款失踪引发连环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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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13:22 南方日报 | ||
储户潘某150万元存入银行,半年后发现只剩50万并被暂禁交易 百万存款失踪引发连环诉讼 本报记者张海燕通讯员肖启明 佛山市的潘某在某发展银行分理处存入150万元。半年后,当其到该分理处取款时,却发现其中100万元不翼而飞。潘某将该分理处及其上级某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展银行”)共同告上了法庭,并最终从发展银行索回100万元。发展银行又以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分理处负责人王某和工作人员梁某追索其支付的100万元。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向发展银行赔偿837947.28元,梁某赔偿209486.8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百五万元失踪百万 1998年1月初,某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某为获得额外的高息利润,让其在建设银行任职的朋友何某帮忙寻找高息吸收存款的银行。何某经多方打听,得知某发展银行下属的一个分理处可以办理高息存款的业务后,遂将这一情况告知潘某。1月8日,潘某到该分理处开设了活期存款账户。1月12日,潘某从建设银行转账150万元到该账户。 同年7月11日,当潘某拿着存折到该分理处准备取款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账户已被暂禁交易,且账户上的余额只有50万元。 银行违约被判赔偿 得知潘某前来提取存款,分理处的负责人王某急忙约潘某到会客室,并解释说由于该分理处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暂时借用了潘某的100万元存款。为打消潘某的顾虑,王某信誓旦旦地向其保证两个月内归还借款,利息按年息16%计付,并以分理处的名义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两个月后,当潘某凭借据向分理处索款时,却被告知暂时无力偿还借款。 法院一审判决分理处向潘某返还100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其支付利息,发展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展银行颇感冤枉,依法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后,由于分理处无力偿还借款,2001年4月29日,发展银行向潘某支付了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合计1047434.10元。 挪用资金判刑八年 100万元巨额存款究竟到哪里去了?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王某得知潘某意图寻找高息存款的银行后,就与工作人员梁某密谋将潘某的存款吸收到分理处,然后再转借给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潘某到分理处存款次日,王某就指使梁某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到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为防意外,王某与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对潘某的账户办理了“暂禁交易”手续。 人算不如天算。由于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迟迟无法归还100万元的借款,事情终究败露。2001年1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 企业破产追讨无门 王某被判刑了,发展银行亦因此而向存款人潘某赔偿了1047434.10元。那么,发展银行的无端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呢?显然只有向实际借款人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索赔了。偏偏该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02年2月5日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发展银行只好依法向破产清算小组申报债权,但因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宣告终结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发展银行向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索赔的愿望破灭。 共同侵权共担责任 发展银行又以共同侵权为由,将王某和梁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原告的损失是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中王某起主要作用,应承担80%的责任,梁某起次要作用,应承担2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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