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法院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必须先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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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13:22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曾庆春通讯员/王华兵实习生/伍欣)从上月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施行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发展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曾发挥了巨大的调和社会矛盾功能,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过去,由于对“提高当庭宣判率”理解的偏差,调解甚至被简略为征 从调解主持人只有审判员或合议庭两种,增加了受委托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探索让有经验的调解员、退休法官、律师或其他社会人士也可主持调解。但后者需有另行规定与此配套执行,最后结果也须经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审查才能确定。 调解不公开,可以使双方当事人更为自由地发表意见、磋商条件、做出让步或妥协,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主持人可以做适当的预测判断,还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和探索设立专门的庭前调解机构。 法院规定,婚姻家庭、继承、亲属间财产、相邻关系、共有财产、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款、合议、合作、合资等纠纷案件,在开庭前必须进行调解。 针对以往一些案件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反悔拒签调解书后,主要案情事实又无法查清,审判人员根据调解情况裁判导致不公的现象,法院明确规定,判决不以调解为基础,不能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和未生效的调解协议内容作为裁判依据,要以证据反映的事实为基础,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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