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法令:制传电脑病毒可判5年黑他人信箱判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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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13:37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6月3日消息 由于此前没有相应法规处理电脑骇客(黑客,下同)问题,台“立法院”3日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制作计算机病毒程序导致他人损害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骇客导致网络瘫痪、无故以电子邮件灌爆别人信箱,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据台湾媒体报道,计算机及网络已成为人类生活重要工具,计算机骇客对计算机、网络 据报道,这个新增的罪名条文指出,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计算机的保护措施或利用计算机系统的漏洞入侵他人的计算机或相关设备,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制作计算机病毒,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导致他人损害,或故意散布计算机病毒,导致他人计算机档案遭到删除、变更,或故意在他人计算机中植入木马程序,取得档案,都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计算机骇客使网络瘫痪或故意用电子邮件灌爆别人信箱造成损害,则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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