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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窗》独家策划:解读贪官忏悔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18:24 南风窗

  贪官,忏悔了什么?

  种种迹象表明,在新老交替顺利完成之后,中国高层反腐开始发力。

  SARS闹得正凶的4月份,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审查结果公布,一个包括副省长、交通厅厅长、省地税局局长等在内的“贪官军团”浮出水面。5月2日至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
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到黑龙江考察工作,他说,今年反腐倡廉工作开局良好。吴回京不出一周,13日,黑龙江省委决定给予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此前国内媒体关于十六大召开之前,贵州、黑龙江等将有高官被“双规”的推测,初步得到证实。

  在反腐战鼓声中,本刊着意推出本次专题。

  《贪官的八大陷阱》—通过精心选择贪官“忏悔录”的细节,意在从一些侧面向读者展示权力所有者容易陷溺的真实官场“生态”;

  《揭开“双规”的神秘面纱》—通过与一位长年致力于“制度反腐”研究的学者型官员的问答,让您对这项多少有些神秘色彩的特殊措施,有更平和和周到的理解;

  《财产申报,刀刃锋利否?》—财产申报,这项本可以让贪官闻风丧胆的制度,为何只能如此“温柔”?作者为您条分缕析;

  《群众的眼睛是廉价的》—这里指的廉价,并非对群众的不尊重,作者只是想说:现时的反腐败的成本,仍然太高。

  《拿什么“镇住”贪官?》—作者担忧,层出不穷的禁令追得上贪官的腐败速度吗?我们都盼望“贪官”越来越少。我们都相信,“贪官”在中国,会逐渐失去生长的土壤。

  贪官的八大陷阱

  ——中国“落水”官员自述“痛史”

  1.大权在握,不甘清贫

  徐炳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受贿55万元,1999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七八十年代,我和常人一样,安于过着清贫的生活,全心投入事业和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所有制成分多样化,分配逐步拉开,一批人脱颖而出,富裕起来。社会发生的变化,开始从各个方面影响着每一个人,我也毫不例外。党及时地反复告诫我们,绝不可以把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取代党的原则。特别要求各级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格自律,这些都是我们应该牢记在心并严格遵循的。但我们也有家庭,社会变得如此五彩斑斓,尤其是我们处在领导岗位,大权在握,使我们总是处在社会变革的前沿。这种态势和环境,使意志不坚定者,逐步地发生了变化,我就是其中的一个。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他们凭借党的政策,而且是在我们的具体领导下脱颖而出,我们的素质比他们要高许多,可我们仍然过着清贫的生活,由于现行机制上不可避免的缺陷,使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心理越来越不平衡。

  掌握权力的部门不可避免地要经常面对着对等交换的场面,意志薄弱者就会被腐蚀。思想方面发生的变化逐步开始,防线逐步瓦解。由抵制、拒绝变得躲躲闪闪,由躲躲闪闪变得心存侥幸,自以为反正我没有主动去收,收了也只是个别人的事情,而且这种状况比比皆是,谁能抵挡得住。加之随着年龄的增大,开始考虑自己退休后的事,心安理得以至完全丧失了抵制力。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像我们这些当官的,也得到巨大好处。我的老伴、儿子、儿媳,全家都有较好的工作,收入不菲。而我们尽管组织上规定的待遇并不高,但实际上住房、坐车、医疗、吃饭及其他活动交往等等,绝大多数人是达不到的。组织和人民给予我们的确实很多很多。我没想到,我还会变成一个运用权力拼命攫取、拼命贪婪的人,但不容置疑,我确实在贪。有了贪欲,还能有什么自制和勇气,小贪、大贪、贪婪,唯贪用其极,这样发展谁也逃脱不了,真是后果不堪设想。

  悲观视世,搂钱身退

  叶季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原行长,受贿折合人民币295万元,491.4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年11月被判处死刑)

  我目睹一部分人因土地、劳动力、生产资料等刚进入商品经济市场范畴,而先机取得或占有,并通过这些宝贵资源供求关系迅速变化而致富,从而积累起一定规模的资产走向大生产。也看到另一些人利用生产资料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时实行“双轨制”中依靠“关系”取得经营特权而积累财富,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资本主义早期阶段有相类似之处,商品经济下的大生产要解决社会或企业的原始积累问题,初期难免有许多资源分配不公甚至出现“掠夺”行为,这种不公现象和掠夺行为诱发的腐败现象可能是经济高速发展初级阶段的“副产品”,是一种必然现象。

  这种错误观念对我原有的传统信念产生了极大冲击。因为过去为之奋斗的目标是崇高的,事业是无私和公正的。假如这种资源和财富重新分配的机制是客观规律,社会将向何方发展?个人又何以立身?银行作为典型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如何为经济服务?诸多问题在我思想上造成很大困惑。还有近几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新旧经济体制矛盾从深处浮到表面,法制化运行体制尚未健全,经济领域无序发展现象比较严重,全民经商办企业(包括党政军机关)、假冒伪劣产品、侵权诈骗、非法集资、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创收分配等,社会出现了许多利益集团,特别是机关单位内部的创收分配相当普遍,似乎“法不责众”,使我对社会发展的将来认识模糊,没有在中央历次整顿治理中充分认识到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的决心,我们党和政府治理经济秩序的能力以及国家已逐步向经济有序和法制运行轨道的进步,反而动摇了政治上的信心,以至于对中国社会发展方向产生怀疑,动摇了作为党员奋斗目标的坚定性,迷失了人生方向。

  我在努力工作的表面下内心极度焦虑和厌烦,开始对在这种情况下再工作十几年产生迷惘。由于对社会发展和个人今后的前景都感到深深的悲观,我逐步想退出原有的岗位和银行这个单位,也开始想如果退出银行后何去何从的问题。

  如果有自己的企业,能够参与竞争,探索资产运作或资本动作这种新“游戏”,可能更能发挥潜能。在与许多私营企业老板聊天时,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搞好与我的关系,也“鼓励”我搞点自己的事业,并愿意给些资金。由于这点击中了我的要害,我默认了,收受了其中几个人的钱财,最终拜倒在金钱之下,导致了身陷囹圄的悲剧下场。

   醉于功名,“官场”江湖

  李真(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受贿、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1.09万元,2002年8月被判处死刑)

  在我事业成长的过程中,党组织为我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和环境,但由于我缺少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对党的组织原则、规章制度理解不深,领会得不好,逐渐养成了骄狂、自以为是的坏作风,并被官场上阿谀奉承、不择手段的追逐名利等陋习所迷惑。这些阴暗的消极现象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逐渐萌生了一种迫切的功名欲望,还对自己的未来设计了一个所谓的发展蓝图,希望将来能成为一任封疆大吏或政府阁员。

  在这种强烈的功名思想驱使下,凭借领导对我的特殊信任,利用工作之便,广泛建立密切关系,凡有求于我的人,只要认为应该帮助,即使由此给自己带来种种不利也在所不惜地尽量给予支持,根本没有想到这些事是党内制度、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认为这种所谓的豪情侠义、敢言敢为一定能在政坛上赢得一批坚定的支持者和人格上的“赞誉”,会对未来的仕途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种政治上的幼稚,确实也曾使我同河北的有些省、市领导建立了颇为信任的关系,当然也有相互利用的心理。凡我认为有可能的,都积极地给予支持。

  初次收受财礼时也曾有过忐忑不安,担心由此而影响前程。记得我任秘书时曾有位市领导前来汇报工作,顺便送给我两条中华烟等小礼品,想收但怕领导得知后批评,有些为难。对方已有些不悦,恰好司机进来却满不在乎地收下了,我才顺手收下。一次在北京,李国庭以我在京联系面宽,需要花钱为由,送给我5000元人民币。虽再三推辞,但在他坚持下还是收下了。可事后有所顾虑,觉得不大稳妥,于是把此事向领导做了汇报。李非常生气,流着泪说瞧不起他,并由此产生了某些看法。这两件事对我的思想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认为在当前请客送礼,应坚决拒绝,一般层次的人送礼也可以拒绝;但有一定权位或者友谊甚深的人送礼则值得考虑,因回绝后不但有可能会影响感情,而更重要的是由此可能会失去政治上的支持。收了这些人物的礼,通常情况也不会出什么大事。

  “人情”往来,坦然纳之

  慕绥新(辽宁省原副省长、沈阳市原市长,受贿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1年10月被判处死刑)

  我在沈阳市任职的四年中,有180余人,其中85%以上是各级各类干部,每逢年节,大事小情,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600余万元。这是一组十分可怕的数字。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作是“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这次揭露出的大量事实证明,大多数送钱送物者都和我利用职权给他们单位或个人办事相关,即在进行权钱交易......通过反思,我认为,所谓“人情往来”,多年来已成为社会生活习俗的变异,成为政治生活不正常的一种补充,成为重要投资资源或投资渠道。我粗略估计,每年在上下左右干部中,这种往来大约在1亿元以上。

  这种“人情往来”之所以经久不衰,而且愈演愈烈,因为它有三个特点:一是两头保险,都是“一对一”活动,自然十分安全可靠;二是两头害怕,即送钱的怕不收,收钱的轻易不能不收。这是由于政治生活不正常,人际关系复杂。有人要通过这种“人情往来”以消除政治危险,如我不收或返回去,就可能使矛盾明朗化、复杂化。因此我也轻易不能不收;三是几头都好,首先是名义好,逢年过节,大小事情来看望领导,送些礼,给点钱,无可非议;其次是两相情愿,改善关系,加强了解,皆大欢喜;最后大家用的都是公款,在沈阳每次“看望”领导送钱的标准约在1万元左右,如果从个人收入中支出,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根本办不到的。

  万夫攻关,一夫弃守

  丁伟斌(广东省揭阳市市委原常委兼普宁市委书记,受贿75万元、港币44万元、美金2.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十多年来,我也曾努力拒贿,并采取了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事后回赠。我试图把这些干部当做“朋友”,你送我钱物,我记住(但没有记下),到时候我就回赠你些钱物。可是,这反而给我带来更多的钱物。送你钱物,下属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一旦收到上司的馈赠,他就会受宠若惊,刻骨铭心,在下一个节日“加倍偿还”。在这种不等价的交换中,我得到了“差价”,使自己的不义之财有了新的增加。后来,这种方式我不敢用了。

  第二种方式是当场拒收。每年春节、中秋,往往集中在几天里,上门送礼的人络绎不绝,你前脚走,他后脚进。我不敢对绝大部分趋炎附势、随波逐流的干部严厉训斥,只能同他们讲道理。但社会风气如此,一个还未走,另一个又上门来,相互间既心照不宣又不愿让对方知道底细。可以说,送上门来的红包中能顶回去的,还占不到百分之一二!绝大多数是你推我搡,最后他们扔下就跑,你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第三种方式是事后退回。我见一些信封太厚、分量太重的,便单独约见这些干部,同他好好谈,劝他收回,并表示不声张出去,给他面子。如1996年8月,我到香港拜访同乡会,在深圳歇脚时,有一个普宁的干部给了我5万港元,放在我司机处。我没收下,请司机带好,回普宁后,专门约他谈了一场,也真的是退回去了。但到下一个节日,他又送上门来,还是推辞不掉。几年来,我先后能退回的也就是十多次,而且耗费精力甚大。

  第四种方式是节后上缴。1995年(还是1996年?我记不准)春节,我还兼任揭阳市委宣传部长时,因为是常委,送礼的人多了,一下子使我招架不住。那个时候我比较清醒,上缴的红包款占收受的总数比例还是较高的。1996年中秋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大节日,1997年春节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春节,我在节后将一大部分红包款上缴普宁市委办公室,有一次好像是十几万人民币和一点港币,但就有了不少议论。连一些外地的老领导都说我不应上缴这么多,以免影响左邻右舍的关系。当一名领导干部要保持一点(不是完全)廉洁就是这么难。

  我一个人难于撑破这张大网。我为此深深苦恼,与家人一起心惊肉跳地过日子。我也曾苦苦思索过,可就是没有为自己找到一条正确的出路。

  孤家寡人,反成玩偶

  许运鸿(原中央候补委员、宁波市委书记,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损失12亿元,家属受贿624万元,200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对于一个“班子”,特别是对于“一把手”,健全民主集中制,正常的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一个严肃、团结、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对我来讲,至少会清醒许多。然而在宁波的后两年,自己过分轻信秘书和身边的几个人,以致民主作风不如以往。班子内部、上下之间、同志之间,不同意见听不到了,不少人不愿向我直言,使我失去监督,同时也就失去了许多提醒和发现问题的机会。

  由于我自身表率不好、把关不严,讲私情,导致家属、子女的“私心”膨胀,铸成大错。江东营业部、报社大楼、五州公司“出事”的根源就在这儿,社会上议论纷纷。我很清楚,因为家属子女的“掺和”,加上我的“私情”,使事情越来越糟。我满足家属子女们的要求,并为他们的朋友提供帮助,其目的就是日后这些朋友会以更大的力气去帮助家属子女,提供“实惠”。

  私心、私欲一旦膨胀,后果不堪设想,我深受其害。家属子女的私欲膨胀后,他们感到有机可乘、有利可图,便摸透了我的脾气,不断用请、激、煽、骗等办法,让我出面为他们“服务”。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领导干部首先要管住自己,其次,才是管好配偶子女。我没有做到,自食其果。这两年我对家属子女过于放任,助长他们的优越感、特殊感。我也听到过群众议论和社会传闻,当时仅就事论事地向他们作些盘问,没有追根,更没有果断制止,只讲“亲情”,失去警觉性,放弃原则性,终成大患。他们的所作所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应当对这些社会后果负责。

  如梦如幻,跌倒方醒

  贾永祥(沈阳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300余万元、来源不明财产98.5万元,2001年10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随着地位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监督也越来越少,特别是我先后担任了几个单位的“一把手”之后,感觉好像进了“保险箱”。从那时起,我再也没遇到一次令我紧张的上级领导谈话,再也没有听到过一句同级领导的忠告,再也没收到过一封语气尖锐、来自群众的批评信。这时,我已陷入了“法律的盲区”,感到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了,比别人特殊了,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了。在这种无拘无束,甚至无法无天的情况下,自己的阴暗心理、道德弱点、畸形需要,就像决堤洪水一样开始泛滥了。我为什么没能及时“刹车”呢?现在想来,我当时有两种心态:一是攀比从众。我认为,办事收点礼金是人之常情,小事少弄点不算啥;二是侥幸心理。钱是人家主动送的,他不说我不说,天知地知。再说,我自以为在社会上口碑好,人缘不错,谁也不能“坏”我,更不会有什么危险。就这样,“攀比从众”使我干了坏事还心安理得;“心存侥幸”使我放心大胆搞腐败。

  王乐毅(海关总署原副署长,受贿、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折合145万元,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到北京工作后,我开始能自觉做到送礼不要,请客不到,并注意不与工作对象密切往来。后来由于受庸俗作风的影响,自己又没处理好“友情和原则”的关系,对老同事、老部下来找我办事时,给我带来的烟酒和土特产由不收到盛情难却地收下,逐渐发展到基层单位的领导和我分管的业务部门的同志送给我的也收下了。慢慢地,我对腐朽庸俗风气在海关系统的反映和表现,由不习惯到习以为常、熟视无睹,我在其中随波逐流,甚至推波助澜。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海关领导已经被走私分子拉下水,他们把收受的不义之物转送给我,我也没察觉。久而久之,到底收了多少东西,都是什么东西,心中无数。我更没能认真地思考一下,他们送给我的东西,都是哪里来的?目的是什么?收下去的后果是什么?反而觉得自己群众关系好,关心的人多。经调查组清点,我才大吃一惊,直冒冷汗,几年来我收受的物品品种竟有这么多,累计起来价值这么大,搜刮了大量民脂民膏,这说明我已麻木到何种程度。

   把控人事,人人“效忠”

  李铁成(吉林省白山市原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靖宇县原县委书记,受贿140余万元,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别的县委书记怎么选人用人我不知道,反正我是这样办的:通常情况下,每次调整干部时,组织部都要先把符合条件的人进行考核,然后把被考核的人员名单和结果交给主管干部的副书记。这个过程,我们叫“端盘子”。副书记审核后,再把这个“盘子”端给我,我认可后,再“端”到常委会上去讨论,这就是按正常程序走。在这方面我绝对是按规矩办的,无论选谁用谁,我都是要走这个程序的。

  但在每次干部考核之前,我会召开书记办公会,先在会上定出个“调子”。比如想把给我送礼的某个人从县里派下去提拔,或想让急于回城而给我送礼的某个乡镇干部回城,我就以他们的自身条件如年龄、工龄、学历、经历、职务等等为基本标准先划出个范围,绝对不能点谁的名,而是让组织部按照“范围”下去“找人”,找到后我再按程序办。表面上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实际上是以人划线,以人定范围。对给我送礼的人,我都是用这办法进行回报的。

  如果组织部门没有把我想调整的人装进“盘子”里来,我就会推翻,让他们重来。因为我是县委书记,是全县的权力核心,有最后的拍板决定权。我要是不同意,这个“盘子”就端不上常委会讨论,我不想用的人根本就没有机会用起来。

  再说,主管干部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长,也都在经常揣摩、时刻注意着我的心思,靖宇就那么大个地方,就那么一些人,我想用谁、怎么用,他们仅从我平时对谁的表扬、对谁的批评上,也都能领会个差不多。

  因此,他们基本上都能按我的意思办,根本不用点名提拔谁。要那样做的话,仅从表面上看,就违反程序了,现在哪还有那么蠢的人呐!要真是那样明目张胆,你这个县委书记干脆就别当了。

  所以,这些年来,我对他们端上来的“盘子”基本是不动。因为每次端上来的“盘子”,里面盛的也都是我的意思,也就没有去动的必要。否则,他们连这一点都领会不了做不到,明知违背我的意思,我肯定要推翻的还要硬往上端,他们还能继续当副书记和组织部长吗?

  (整理:赵义杨婷婷)

  揭开“双规”的朦胧面纱

  如果听说一个官员被“双规”了,您会想到什么?

  您知道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党和政府对“双规”有哪些规范吗?有中国特色的“双规”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这一手段,是长久实施,还是过渡性的?它究竟会保留多长时间?本刊特别邀请了有纪委监察系统工作经历,一直主张“制度反腐”的著名学者李永忠为您—

  两规:避免大案煮成夹生饭

  《南风窗》: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那里叫“两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这种反腐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国应运而生呢?

  李永忠(下称“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出现严重曲折,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想要过河却缺少桥,查办大要案件却没手段。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面临腐败有可能对党、对政权、对现代化大业的“三个葬送”(江泽民语)之际,纪检监察机关不担风险,谁担风险?

  在反腐斗争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措施也就应运而生。“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用“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提法。“两规”、“两指”成为突破要案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特殊”之处在哪里

  《南风窗》:据我们所知,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在“两规”期间交代出犯罪事实,“两规”、“两指”的威力来自何处?或者说,您前边提到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义?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查办案件的基础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立案调查,也就不能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可以这样讲,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纪检监察机关都是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在证据的威力下,不少人为争取好的态度而得到从宽处理,或多或少都会主动交代组织上已经掌握或尚未掌握的事实。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当组织决定对其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后,被调查对象的权力行使也就暂时中止了。在这样一种特殊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或受益者的违法乱纪问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两规”、“两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离开马桶,从而产生人所尽知的、臭味迅即出来的“马桶效应”。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两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这也是外界感到所谓的“神秘”与“特殊”之处。被调查对象不了解在此期间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即使案发前,被调查对象把对抗组织调查的方案研究得再严密,口封得再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也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经验的办案人员就会利用这种比较优势,从证据上、从政治上、从心理上、从时机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两规”的生活很可怕?

  《南风窗》:听说您在地方纪委当过六年案件检查室主任,也曾对调查对象实施过“两规”,调到中央纪委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10年,24年的纪检监察工作使您对查办案件有比别人更多更深切的了解。不少人想像“两规”的生活非常可怕,是这样吗?

  李:应当说,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各机关中专业性最强、难度最大、也最不好干的工作。对于这一点,了解和理解的人并不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在军队从事纪检工作的经历,才使我有如此深切的领会和体会。想像中的容易和想像中的可怕,通常都是出于不了解。

  “两规”下的生活和目前“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人员同吃同住,被“两规”人员惟一不同的是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北京开始采用“非典”隔离措施时,不独隔离区内的人担惊害怕,隔离区外的人也惶惶不安。由于组织妥当,宣传及时,被隔离之人无自卑自弃之感,有病的得以及时治疗,无病的得以恰当保护;隔离区外的人也无嫌弃对立之意,由误解到比较理解,由理解到给以温暖关爱。由于对查办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宣传远不及“非典”隔离措施的宣传,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不理解乃至误解。

  其实,查办党纪政纪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促使被调查对象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护措施(心理和身体的保护),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采取“两规”措施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春节前,安排他与远在家乡的老父老母通了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生日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王乐毅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巨额钱款等问题。

  “两规”的限制

  《南风窗》: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李: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为此,中央纪委、监察部通过上述规范性文件,一是限制适用对象,只能对已掌握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具备一定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建议;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比如,在限制使用主体上,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案件调查组就可以使用,后来明确规定,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第二阶段,从纪检监察机关都可使用,到规定哪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并对可以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规定了限制使用的具体条件。再如,在审批程序的限制上,按不同使用主体和被“两规”对象的政治身份分别审批,一般情况下的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和紧急情况下的先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定(后补办手续)相结合。又如,在使用时限上,明确规定时限的报批程序与使用“两规”措施的报批程序相同。对确需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时限的特别重要、复杂案件,调查组应提出延长的具体时限建议并按原有程序再次报批。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将同步加快,办案工作也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双规”和法律的关系

  《南风窗》: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两规”、“两指”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运行难免会发生冲突,甚至出现一些尴尬的场面,比如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双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双规,对这些情况如何理解,怎样处理“双规”措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李: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是解决“两规”与现行法律存在的某些冲突的正确途径。这方面香港的成功做法可资借鉴。

  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到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260名警官,与此同时引起警务人员的强烈不满,导致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遭到袭击,廉署职员受到凌辱,并威胁廉署如不削权,他们将停止警务工作。在此压力下,总督颁布了部分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这种让步反而助长了部分警察的嚣张气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总督不得不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即被开除,并不得上诉。当年的港英总督用法制手段平息“警廉冲突”的做法,应该为今天我们规范“两规”“两指”所参照。香港廉署依法对公务员的生活及消费水平高于官职收入水平,或拥有的资产超出其官职收入,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可视为贪污,并即可立案调查;法庭可下令将他们的财产充公等等。而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立法还比较欠缺。

  贵刊提及某国企总经理在“两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两规”不是一种强制性措施,限制的是其与外界的暂时联系和权力的暂停行使,而不是其政治权利的享有;另一方面,也说明办案单位与组织部门联系的渠道不够顺畅或沟通不够及时,舆论监督不到位,才使他的问题缺乏透明度不为群众所知,因而当选人大代表。至于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两规”这种情况的出现,则说明“两规”的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批准前某官员该干嘛还得让他干嘛。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规”“两指”措施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拾遗补缺的过渡办法,需要逐步法制化。

  《南风窗》:当前我们究竟如何认识“两规”、“两指”的现实合理性?“两规”、“两指”有长期持续下去的必要吗?它是否特定时期的一种权宜之计?

  李:12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中,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则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如果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能坚决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注意宣传、严格执行并正确运用“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不必要的疑惑就可以消除,可避免的失误就不会发生。在此,我觉得有必要为“两规”、“两指”正名—“两规”、“两指”措施,直接触及的是腐败分子及其违法乱纪有关人员,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运用“两规”、“两指”措施产生的负作用,现阶段明显低于其正作用;其三,确实如你们所说,“两规”、“两指”措施,是特定时期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是从“人治”向“法治”过渡时期的暂时之策。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往往也是腐败多发高发时期。“两规”、“两指”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是党的权力机关和国家的权力机关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限,是两种体制转轨时期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所必须的理性选择和现实选择。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其害”为借鉴。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阶段。

  清末有个叫赵藩的举人,在四川成都武侯祠留有一副名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在人类历史上,战争是不好的。但是,非正义的战争只有用正义的战争去解决,古往今来的知兵者,是“非好战”者,而绝不是“不战”者。由此可见,纪检监察机关绝非有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嗜好或偏爱,而实为党和政府肌体健康着想,对已发生的病灶,不得已而施以药剂,动以针刀。

  《南风窗》: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计,“两规”、“两指”是否也不免其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有,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哪里?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手段与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与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任务以及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关的政治地位不相符;二是这种手段的缺乏强制力与被调查对象已严重违法乱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相符。世间任一事物,外延的扩大,必然是内涵的缩小。这些年来,为应对反腐败斗争之急,纪检监察机关在增加“两规”、“两指”调查手段的同时,办案职能凸现了,监督职能却明显缩小了。

  宋朝名臣王安石曾以“今人无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的诗句,赞誉了商鞅变法。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当时和后来的非议一直没断过,而改革往往是在争议和非议中前行。其实可以套用王安石的诗说:今人无可非“两规”,“两规”能使腐者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随着纪检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两规”、“两指”措施也将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减少使用率并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以为,在改革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也将从以办案为主逐步转到以监督为主,从而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对党的执行机关及其成员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有效监督。

  《南风窗》:您预计,这种权宜之计大概会保留到什么时候呢?

  李: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刚播完的电视剧《绝对控制》。刑警薛冰在常规手段难以对付唐子杰那样的腐败分子的情况下,不得不舍生取义,采用非常规手段去侦破此案。如果要使更多反腐斗士避免采用薛冰式的做法和风险,那么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和“两规”“两指”措施的改进,就必须加快步伐。

  我以为,从现在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适用对象也会越来越少。同时,我也认为,在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在司法机关突破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方面尚未获得更为相对独立的权力和更加有效的手段前,“两规”、“两指”措施可能还会沿用相当一段时间。

  附录

  “两规”的功劳

  《南风窗》:在您观察视野里,“两规”、“两指”措施实施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李:广大群众对反腐的成绩单还是比较满意的。十六大报告用的是“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前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其中,通过运用“两规”、“两指”措施,纪检监察机关成功地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等,突破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在30个省(区、市)随机抽样入户调查,73.5%的群众对反腐败工作表示认可,69.1%的群众认为腐败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78.7%的群众表示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

  2002年,总部设在德国的透明国际组织在《全球腐败报告》中认为,中国政府采取的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使人们对有效地反腐败抱有信心”。

  财产申报,刀刃锋利否?

  黄卫平(深圳)

  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领导干部财产若不公开,廉政监督将是一句空话。如果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完善,我们可以设想,一旦有干部出现正当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情况,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要求申报人作出解释。这样不知道可以使多少腐败官员悬崖勒马。

  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阳光开始照进本不透风的窗户。

  这部不足600字的规定其实相当“温柔”:一是申报的收入范围很有限: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二是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知晓者的范围极有限。三是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后果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如此温柔的规定,执行效果如何呢?在这个规定实行了六年之后,笔者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实践部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自从实行收入申报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领导干部经济案件中,通过收入申报而获得的线索甚少。笔者本有意走访一些有代表性的省、市,实地调查县、处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但无一不受到各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婉言谢绝。笔者本以为这是一个“阳光法案”,其实行的全部要义即在于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的财产,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此后通过电话采访了一些省市的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执行的情况,大致得到如下几种反应:1、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答复;2、听说过这个制度,但尚未实行;3、有填表登记,但仅限于收入登记,而且缺乏监察的环节;4、这只是一种形式,因为申报者总有多种办法来转移其财产,如转移至隐匿的地方,或转移至配偶与亲属名下。此外,通过询问一些省部级领导干部本人,笔者了解到: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一年一次填写财产申报书,但填写完以后缺乏后续程序,即没有审查环节。

  2000年12月,中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这部规定比1995年的那个规定多了600字。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关于家庭财产的范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实际财产状况。其中还特别规定,合计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或债务也应该申报。《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内,应当进行家庭财产的报告,以后不再报告。显然,这针对的是:就现实案例来看,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正在逐步推出的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一开始就面临着诸多困境:

  第一,较多数实际案例证明,某些领导干部往往可能将其财产转移至“情人”身上,以逃避申报和监督。如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存入境外的赃款有3040万元之巨。而“情人”并非法定的家庭成员。

  第二,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一般只包括未成年子女,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却往往是成年子女的财产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更有甚者,有些领导干部可能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或亲属身上。

  第三,申报书是否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我国对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基本上不对社会予以公开,仅由报告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这一相当有限的范围中通报,并要求受理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予以保密。应该说,此项规定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是可以理解的。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材料一旦公开,如果部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拥有相对巨额的财产,公众必将难以接受,且矛盾集中于高级领导干部,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这样该制度的推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第四,如何审核是关键性难题。1995年的规定说明,组织人事部门,并不直接具有检查申报的执法权力,如要求银行提供被调查者的存款账户情况。2001年的文件原则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但没有日常性的具体操作办法,原则容易悬空。

  第五,现行制度和法律对违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处罚过轻。按照2001年的规定,对瞒报、伪报的,要从严处理。但也仅此而已,没有法律责任。在现行刑法文本中,与违背财产申报制度相关的条款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上不封顶,而对应的刑罚却“封顶”为5年有期徒刑。

  种种迹象表明,目前我们还无法指望“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收立竿见影之效。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管理学院)

  群众的眼睛是廉价的

  杨凤春(北京)

  目前反腐惩贪形势较严峻,但远远没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还有很多可动用的措施、手段没拿出来。其中就包括一些地方至今仍然没有重视和启用的全方位、严密的事先防范机制。

  也不能说政府一点也没有采取事先防范措施,比如思想教育、“三讲”教育、警示教育等,但这些方式已被层出不穷的“边教育、边腐败”的贪官证明,仅有这些是不够的。事实上,贪腐的一大特征就是人心不足蛇吞象、今朝有酒今朝醉,以权力攫取财富,以地位满足物欲,这些表现统统早已没有“形而上”的超脱和优雅,而具有赤裸裸地直奔“主题”、招招见红的色彩。从贪官们的“忏悔录”里可以看到,在放纵自己以呈一己欲望方面,贪官与屡教不改的浪子们本质上没什么差别,似乎都中了邪,大有不折腾到山穷水尽誓不罢休的架势。既然可怜的父母们都不可能通过“讲道理”把铁了心要越法律雷池的浪子们拉回来,那么我就不知道谁竟然还有这样的神力,能够通过“讲大道理”把某些铁了心非要藐视和玩弄法律、贪腐不可的官员们给拉回来了。

  不过,贪官们的“忏悔录”也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在他们最终堕入万劫不复境地之前,也还是有可能不贪腐的,比如有的贪官一开始千推万辞地不受贿,有的贪官内心里盼望在自己滑向深渊的过程中,会有人来拉拉他,有的贪官则是在看了有人在贪腐以后,才放心大胆地“随缘”的……可见,不论这些贪官本质怎样,一些关节点上如果有谁能够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甚至打一闷棍,或者让环境焕然一新,也许他们就不至于有以后上刑场、下大牢的厄运了。

  尽管贪官受罚是自作自受,也体现了社会正义的伸张。不过从社会成本角度看,审判的快意绝对抵偿不了贪腐给社会所造成的物质、道义和人力资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增加的政治和司法成本。更退一步说,一个贪官灭亡的同时,也是一个本来有着良好前景和正在给社会创造价值的官员政治和生理生命的终结。应当说,现今官员总体上都是中国的精英,是各行各业社会成员中的佼佼者,他们或有真才实学,或甘于忍辱负重,或少年得志,或大器晚成,或精于谋算,或有骄人长技,总之绝非等闲之辈。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成就与他们的成长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贪腐,还是对贪腐的惩罚都是国家和社会的失败,都是巨大不可挽回的损失。减少甚至消除损失的最好出路就是官员既不贪腐,社会也用不着反腐惩贪。

  异想天开?但笔者以为这不仅涉及解决中国官场贪腐的治本之策,而且也是人性化的反腐惩贪措施;不仅有利于官场、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而且也会得到贪官、准贪官们内心的欢迎和赞同。

  是对反腐惩贪战略进行根本的调整的时候了:即首先把目前着力于秋后算总账式的事后严惩战略调整为事先防范、查漏堵缺、惩小贪以弭大贪的战略,加强对官员行为、贪腐苗头的事先监控和防范,改变目前只严惩大腐败而忽视、放纵、容忍小腐败的做法,通过让官员为自己的一切承担责任的方式,建立官员对法律和法治的敬畏感;其次,反腐惩贪要法律、政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徒法不足以行”,法律惩罚说到底只是一种对既成事实的评价和处理方式,本质上于事无补,而政治解决则重在解决以致于消除问题的根源。

  目前反腐惩贪的实质性动作基本集中在法律领域,很少在政治领域有所作为,因此不仅容易出现惩而不教、惩而不救的现象,不利于治病救人人道目标的实现,而且也难免进一步恶化官场生态,使贪官陷入要么不贪、否则大贪的别无选择境地;从政府资源角度看,一味依赖法律惩罚,也会占用和浪费大量法制和行政资源,费而不惠。而如果加大利用政治方式防范贪腐,则最终可以实现不战而“驱”腐败、不惩而不贪腐的境界。

  具体而言,利用政治方式加强反腐惩贪的力度,目前主要应从制度上赋予普通公众以全方位监督官员行为的权利。群众眼睛不仅是雪亮的,还是廉价的。雪亮的眼睛,会发现官员们最隐秘、最细小的“小节”;公众喜爱“斤斤计较”的特性是对付官员小腐败的最好武器,有助于防止官员在贪腐道路上越走越远;廉价的眼睛则可以使当局的很多专门机关腾出大量人力、物力去做更有意义、更有价值、更有效率的事情。因此只要赋权公众,目前一些困扰当局的贪腐问题,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完全解决。

  赋权公众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目前尽管不能说公众完全无权监督官员,但公众监督制度化程度太低,以致于公众监督完全被笼罩在被监督者的权威之下。君不见,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例子:在听证会上堂堂正正地反映情况,散会后就受到相关部门威胁恐吓。

  赋权公众条件下的制度化公众监督绝不是“上访”、“八分钱邮票”式的监督,而应是在充分发挥公众知情权和民意代表机构权威基础上的监督。设想有一天,所有官员随时都可能被民意代表机构就某一“生活小节”问题而穷追不舍时,那么差不多也就是中国的贪腐问题近于解决之际了。(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电子政务研究中心)

  拿什么“镇住”贪官

  本刊实习生杨婷婷

  笔者认真学习了1998年以来的中纪委历次全会的公报,发现一个值得思考的对比,一方面,我们的制度越来越多,其中一些要害性制度有很强的慢性子的特点,非短期之功,比如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我们只有涵盖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刚刚进入扩大试点阶段。如此要害的制度,我们只能耐心等待它的完善。黄卫平先生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分析也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公报也越来越强调重点查办权力滥用性质的案件,比如插手建设工程转投标、充当黑恶势力的“庇护伞”、买官卖官等。这说明,“权力不等人”,某些干部手中权力的变质速度让人难以安寝。

  那么,贪官们又是如何对待那些比较完善的制度、法规和规章的?

  很多贪官们在忏悔的时候说自己不懂“规矩”,不知道会有多少人相信。贾永祥贵为中级法院的院长,忏悔说自己陷入“法律的盲区”,这简直就是自己扇自己的耳光。李真也说,自己对党的规章制度“理解不深”、“领会得不好”,这更像是谦虚、自抑的客气话。许多腐败分子手里还攥着硕士学位证书,接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厦门远华大案中事发的某当地领导,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不是也毫无遮拦地表达了对赖昌星“素质”的不屑吗?

  问题是,这些“硬件”并没有对贪官们起到震慑和控制的作用。李铁成在程序下成功卖官的手法让我们发现,正当程序也可能隐藏着“微妙眼色”,尤其是对“一把手”而言,有规矩也未必能成方圆。

  李铁成的忏悔书中有一个关键词:意思。他说:“如果连这一点(他的意思)都不能领会”,“(他们)还能继续当副书记和组织部长吗?”真是一语道破天机。

  更令人不安的是,这些贪官们还有机会和有能力成为制度的直接破坏者。对大众而言的铁律到了贪官眼里,成了可以随时更改的模糊口令,比如徐炳松不足十分钟漫无边际的讲话,就让参加公路工程论证会的专家为一个不具备资质的皮包公司开了绿灯。

  贪官赵更效的例子,更可以清晰地显示出制度是如何被权力冲垮的。这个刷新湖南腐败数额历史新高的贪官“新锐”,权力膨胀到了如此程度——他任职财政局长五年期间真正做到了“乾纲独断”,财政局追加预算的审批制度形同虚设,给谁拨钱、拨多少,他一个便条、一个电话、一个口头交代就代替了所有规程。

  别忘了,职能部门上面还有一个分管领导。贵州省爆出的“贪官军团”里,分管交通的副省长刘长贵和交通厅厅长卢万里恰就是贪官同盟。两者结合,威力和危害一样大。假如部门领导在一系列部门法规监管下,其行为受到约束,但分管上级纵容下属甚至怂恿下属违规,以求合伙摆脱法规的束缚,从而达到同流合污的目的,部门法规就成了一纸空文。

  从前面的贪官的介绍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是地方或部门的一把手;稍微观察也可以发现,近十年来落网的腐败分子愈来愈朝着省部级发展,或者说他们当中暴露出的腐败分子增多了。

  对此笔者并不感到意外。因为这些东窗事发的“一把手”曾经独立于制度,成为制度的“局外人”。一旦丧失掉约束感,掌权者就容易产生虚幻的安全感和无所不能感,权力就要攻城略地,开始“扩张”。并且,层级愈高,权力愈大,为害愈烈。慕绥新自己承认成了党内“个体户”,经常以特殊党员自居,飞扬跋扈;贾庆祥则坦言担任“一把手”之后,感觉像进了“保险箱”,有恃无恐。终于有一天,事态发展到“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他们的“好日子”也就走到了尽头。

  为了约束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党和政府想到了采取禁令的方法。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中的“不准”式条文,已经在110个以上。禁令就像高压线,宣布禁令,事实上是通过提高所禁止行为的风险来遏制它的蔓延。

  不过,禁令有其自身的弱点:一条禁令可以封住这条路,却可能让人看到其他更多的路。铁了心要腐败的官员另辟蹊径,寻找新的出口,党和政府就不得不更新禁令,针对新情况进行补充。这样,一个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就是:禁令的发展速度比腐败的发展速度总要慢半拍。比如,1999年我们规定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经商办企业,到了2002年,又增加了一条:不准配偶和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原来的禁令因为新的腐败花招宣告失效,但后来的禁令是否无瑕疵可指责、同样威力无穷呢?什么是“可能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活动?得有人出来界定。弹性如此之大,实际上已非本身说一不二、明白直接的禁令了。并且,禁令的实际效力与数量是有关系的,数量越多,执行成本越高,终有不堪重负、力不从心的一天,一旦某条禁令执行不力,就会“感染”其他禁令,最后重演“烽火戏诸侯”的历史故事。这多少让人感到有点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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