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房屋买卖双倍索赔第一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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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1:22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郝冬 白廖明)6月3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兰州市民王爱民诉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后我省出现的首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倍索赔案。 王爱民在诉状中称,1998年1月15日,他与兰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 被告兰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该房是联建房,不同于实际意义上商品房,而是固定资产的出让。在售房时,房产公司没有向购房户隐瞒有关事实,至于产权证无法办理,王也有一定的责任,公司还在为购户办理产权证。 庭审结束后,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不是对《消费者保护法》49条的直接使用,但是它是以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为依据的,体现了对传统《民法》中只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理念的一个突破。 据记者了解,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有些证据还要进一步核实,该案将延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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