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经理非法吸存400万 一审两罪并罚判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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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3:59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身为公安局干部、保安公司副总经理,在被派到典当行当第一把手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多万元、挪用公款60万元,其所在典当行也遭了殃。记者昨日获悉,原花都市公安局干部、花都保安公司副总经理、花都安盛典当行经理江涛,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两罪并罚判刑5年,典当行也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 江涛,广东省大埔县人,原系花都市(当时还没有撤市设区)公安局干部,后被该局任 据查实:从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在江涛主管下的典当行,违规以高额利息向黄某某等8人吸收存款共人民币433.9万元,用于典当行的经营;此外,从1994年9月到1996年12月间,江涛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个人名义分两次将典当行的公款共6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 1998年2月,东窗事发后,江涛被花都公安局停职审查,随后,公安机关追回扣押涉案资金上千万元。 1999年5月,江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1年2月27日,广州市检察院以安盛典当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江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公款罪,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5月29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安盛典当行在江涛的主管下,超越了经营范围,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单位经营,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而江涛作为安盛典当行的主管人员,其应该承担单位犯罪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法院认为:江涛作为花都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典当行的公款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广州中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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