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续:罢免符合选举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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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8:43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苟骅) 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33名选民联名上书要求罢免新当选的区人大代表陈慧斌一事(详见昨日本报A06—07版)经本报独家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记者昨日获悉,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事件”十分重视,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半个月内将向选民通报调查结果。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切都将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来办,如果罢免成功,下一步还要补选 受理选民要求 保障选民权利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是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杨锦杰,他评价称本报报道“十分客观”,已引起南山区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据杨锦杰介绍,5月26日,麻岭社区凯丽花园33名选民提交的《罢免函》转交到他手中,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后一致认为,既然《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不管《罢免函》提出的内容是否属实,都应该受理选民要求,保障选民的合法权利。 专门派员调查 半月可见分晓 杨锦杰告诉记者,昨天上午,南山区人大就“罢免事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由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戴玉伟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科两位同志和区依法治市办一位律师。“目前调查组已制定出调查方案,最多不超过半个月即可拿出调查结果,届时将向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和麻岭社区选民通报有关调查情况。”杨锦杰表示,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决定是否启动罢免程序。 深入调查核实 代表履职情况 杨锦杰透露,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初步研究认为,《罢免函》提出的罢免理由基本上没有必要核实了,下一步,调查组将主要了解陈慧斌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情况,比如有没有违法乱纪,有没有履行自己的人大代表职责,另外,还要调查33名选民是不是都是自愿提出罢免要求。 选民大会投票 过半方能罢免 杨锦杰表示,虽然南山区人大常委会以前从未碰到过选民联名要求罢免人大代表事件,但他透露,当年查处南山区原区委书记虞德海、原区长何初本和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虎(即轰动一时的“南山三虎”案)时,南山区人大常委会曾启动过人大代表罢免程序。与之相比,“选民直接提出罢免要求在处理程序上复杂一些。”杨锦杰告诉记者,如果启动罢免程序,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人大代表可以反驳。 如果选民仍坚持要求罢免陈慧斌的区人大代表资格,届时将像选举一样重新核实选民人数,召开选民大会重新投票,投票人数超过选民半数以上有效,一半以上选民赞成才能罢免人大代表。 积极看待事件 增强责任意识 杨锦杰表示,南山区人大常委会是以积极的眼光看待“罢免事件”的,“它表明选民的民主意识增强了,对代表提出了更高要求,南山区人大常委会也要通过这件事情举一反三,做好代表工作”。 据了解,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初步研究,已决定把麻岭社区作为人大代表和选民加强联系的一个试点,加强代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为选民服务。杨锦杰还透露,从今年开始,南山区将要求人大代表定期向选区选民述职,现已制定出规范性文件。 【权威说法】 罢免事件符合选举法 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认为选民懂得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表达意愿“是一种进步” 本报讯(记者李艳)对于深圳发生的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新当选人大代表事件,昨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委的有关负责人评价,该事件合法,客观上起到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选民懂得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一种进步”。 广东省人大选举联络委的有关负责人说,《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因此,该事件是合法的。至于罢免理由是否合理、是否充分,是否应该通过罢免,该负责人表示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应派人主持召开专门的会议,由选民对罢免事件进行表决,如果全体选民过半数同意罢免,才能罢免陈慧斌区人大代表的职务。 “刚刚当上人大代表就被选民要求罢免,这在广东还是头一例”,广东省人大选举联络委的有关负责人介绍,“选民对代表提出罢免要求并不多见,估计与选举有关,部分选民不满意她的当选。” 广东省人大选举联络委的有关负责人认为,该事件告诉选民,可以对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人大代表则应接受选民的监督,向选民负责,依法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反映选民的呼声,呼吁相关部门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种问题。否则,选民就有权罢免人大代表。 【专家点评】 让不同利益按规则进行博弈 全国人大特约研究员杜钢建评价“罢免事件”对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有特殊意义 本报讯(驻京记者李鑫)昨天,就“深圳发生的33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新当选人大代表”事件,以及最近在深圳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一系列引人关注的变化,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特约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他对上述事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 选民的自主权利和意识已经成熟 杜钢建认为,在这些事件中,选民们都表现出积极争取并实现自己权利的强烈愿望,这也是维护法制的重要表现。 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中,有两个进程值得关注:一是法制化进程;二是民主化进程。这些事件的意义对于推动民主化进程有着特殊的意义,同时表明选民的自主权利和意识已经成熟。 他指出,如果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中,没有把竞争作为原则提出,没有把竞争原则真正纳入竞选程序,导致的后果是,在候选人产生过程当中,有可能出现暗箱操作。“所以要倡导来竞选,你不出来竞选,你不出来宣布竞选纲领,大家怎么了解你啊。民主是靠多数,关键要有规则来维系。如果多数人认为他要下台,他必须下台”。 应鼓励按利益按规则合法博弈 对于深圳选民在这一系列事件中表现出的参政意识,杜钢建认为与选民素质不无关系。但他更强调要让不同利益按规则进行博弈。他深有感触地说,他们做过调研,在选举参政意识方面素质最高的是农民。 “有人认为,不能在基层搞直选,一搞直选会出乱子,但农民中要求搞直选的呼声最高,为什么?利益啊。这是与利益相关的。” 选民之所以积极,是因为参政对选民有利,所以要让不同利益按规则博弈,并鼓励按利益按规则合法地博弈。 深圳要率先制度创新建立规则 杜钢建强调,要实现合法博弈,现在要抓紧的是制度创新。“选民表达愿望的意愿都很强烈了,这时你不能压制,要鼓励,要抓紧建立规则。深圳要率先在制度创新中建立规则。深圳有一个很大的民主制度创新的空间。不解决这个规则,就会乱。” 他补充说,制度创新的机会应主要存在于《选举法》细节中尚未规定的、有待于地方去细化的方面。“我也建议,按照十六大精神,抓紧修改《选举法》,推进制度创新。深圳市领导要坚定信心,深圳政治文明建设要走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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