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无偿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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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8:49 天津日报 | ||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本报讯 (记者张新民)从今年6月1日开始,已出让的土地闲置不用将要按规定予以无偿收回。这是市政府日前颁布、今年6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明确规定的。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该《办法》对闲置土地做出详细界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批准文件圈占土地。对取得上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办理有关规划、用地、建设手续并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原批准文件依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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