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业推出执业“十诫” 不得拒绝公益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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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9:15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 与社会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上海律师业,第一次有了行业自律性的执业准则——《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昨日,记者从上海市律师协会获悉,该规范在上月审议通过后已正式实施。据悉,这是我国目前最为完备、最为系统、最具有操作性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上述规范在对律师作出基本行为准则后,在约束性条款的核心部分制定了“10个不得”,对律师行为和道德设置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10个不得”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的宣传;律师或事务所应忠诚于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有关司法和仲裁人员资格和品行的轻率言论;律师不得以不正当动机在司法人员的住所和公共餐饮、娱乐场所与司法人员接触;律师事务所非律师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和行业公认的准则,不得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律师不能成为任何为法律所禁止、或公众及社会道德普遍认为不正当的机构、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成员;为充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该规范还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请求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采用风险代理形式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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