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理论:工会法人的特点与职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9: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工会法》赋予工会以法人资格,并把工会视为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工会的目的、任务既不同于经济组织,也与一般社会团体有明显区别,因此,工会法人较之其它各类法人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工会与其它社团法人不同。工会是职工在集团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并为满足集团利益而与资本或资本集团相抗衡的手段之一,它与以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 第二,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是指实行经济核算,进行经营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它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通过与其它各类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达到组织劳动、降低成本、扩大积累、创造财富的目的。工会法人主要是通过参与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等形式,维护职工的政治、经济利益。过去,由于我国工会法人制度不健全,法学理论界对工会法人的解释欠明确,使一些人在基层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上产生了一些误解。法人是相对自然人来说的民事主体,而不是相对于某一范围而言的。企业是经济实体,是法人,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上,厂长代表企业法人对内对外参与民事活动;企业的工会组织也是法人,在履行基本职责,维护工会自身合法权益上,工会主席代表工会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工会法人与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同。事业法人是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从事经济活动以外的业务活动的各类组织,如以实现国家文教、卫生、科技等职能为目的的各类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职能兼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双重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法人形式。工会法人虽然也有实现国家某些职能的目的,且兼有公益法人的某些职能,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法人在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即具有行为能力。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工会机关实现。工会法人机关实现其行为能力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工会法人机关直接所为的民事行为,这时工会法人机关与工会法人组织是一个统一的民事权利主体,工会法人对其机关与其它民事主体所为的一切合法行为,如签订集体合同、协议,联合发布文件等,承担全部责任;二是由工会法人机关委托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适用于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 工会主席是工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有权以工会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工会法人能否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工会主席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工会主席必须做到:其一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其二不得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其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其三严格遵守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工会法人从事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活动,除工会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巨额大奖+情趣笑话 订笑话短信送彩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