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不准载人上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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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9:59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昨日,经福州市政府批准,福州市交警支队出台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道路右边行驶,行驶速度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据介绍,电动自行车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号牌、行驶证不准冒转借、涂改或伪造;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载物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不准超过车身20厘米重量不准超过50公斤;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骑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必须携带行驶证,以备查验;超越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未满16周岁和酒后的人,不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骑电动自行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骑电动自行车横穿四条(含)以上机动车道或中途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同时还规定骑电动自行车不准带(载)人、不准双手离把、单手持物或攀扶其他车,不准在市区鸣号,不准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有关非机动车、自行车管理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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