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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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1:04 长沙晚报 | ||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湘经贸资源(2003)57号《关于公布我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企业名单的通知》,市六委局联合决定对全市范围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湘经贸资源(2003)57号文件批准,我市仅批两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①“长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委、监察、公安、工商、财政、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进行清理,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严禁挂靠经营。对有资格证的企业搞假报废、出售报废整车和拼装车、出售汽车“五大总成”的,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格,吊销《资格认定书》,并由工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根据国务院307号令要求,任何单位、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四、从2003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新的一车一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制度。原旧的《报废汽车回收凭证》一律作废。严禁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和营业执照。 五、报废汽车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车籍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办理交通规费缴纳结算手续;到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按规定办理有关汽车更新控购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汽车更新优惠手续。严禁报废汽车车主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拆解报废汽车,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凡收赃、销赃和窝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泛宣传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搞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对报废汽车回收中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666015 长沙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长沙市经济委员会 长沙市监察局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交通局20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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