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权 索赔一元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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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1:33 法制日报 | ||
本案焦点:如何界定集体肖像权与个人肖像权 本报讯 (记者刘建)5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姚明状告可口可乐涉嫌侵犯肖像权案件。 作为一位近期中国最负盛名的国际球星,姚明在商品广告中的强大号召力自然被国内、 但中国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却称,今年3月,他们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签下3年合作协议,在3年内,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惟一专用碳酸饮料及运动饮料”称号及国家男篮整队肖像的使用权等。依照惯例,国家男篮整队肖像权是指身着国家队队服的多名运动员的肖像组合。中体经纪公司认为,姚明等三个人可以代表中国男篮的团队形象,他们使用的是中国男篮全队的肖像权,而非针对姚明个人,因此不存在侵权。而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认为,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可口可乐”在得到中体公司的明确授权下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一组球员集体肖像,不存在对姚明个人的侵权。 5月23日,姚明委托律师曾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诉状,他撇开了与案件有重大干系的国家体育总局和中体公司,只把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单一被告。要求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赔偿1元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费。5月29日,姚明以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徐汇区为由,向徐汇法院提起同一诉讼。 姚明在诉讼状中认为:被告从未征得原告同意及授权许可,而将原告的姓名和肖像用在可口可乐饮料产品的外包装上,同时被告还对原告善意的提醒置之不理,宣称其是合法使用。诉状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其人民币1元钱的精神损害费及经济损失费共三项诉讼请求。 业内人士分析,这起纠纷案凸显中国体育商业的法律真空:国家体育总局能否仅以一纸公文就将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等无形资产统统买断?如何明确界定运动员“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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