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企业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者污水费减半收取每吨只收0.3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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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2:29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谭亦芳)自2003年7月1日起,广州市企业通过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后达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按现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减半计收,每吨0.35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的。 据介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规定,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 对此,日前广州市物价局对广州市建委答复,经研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所在区域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的,即按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排入一级控制区的执行一类标准,排入二级控制区的执行二类标准),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后达到以上标准、并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按现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减半计收。新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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