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引发韶关公安执法考评大改革两年不达标局长要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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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2:29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海斌通讯员/连卫)昨日,就改进和提高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水平,韶关市举行全市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严格队伍管理”活动动员大会。全市公安系统从即日起到今年年底,将逐项对照检查本地区、本部门在队伍管理、执法规范和服务意识等方面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协调的地方,重点查摆2000年以来在执法服务、队伍管理和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安局专程赴湖南取经 今年4月16日,《南方日报》B3版推出了《执法考评不合格公安局长丢乌纱———湖南公安执法质量考评引发大“地震”》的报道,全面介绍了湖南警方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动真格的做法。韶关市委书记覃卫东看完报道后,随即作出批示,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学习借鉴有关做法和经验。当天,市委副书记郑盛廷即和韶关市公安局党委一班人认真研读了《南方日报》报道。 4月下旬,韶关市公安局组织队伍专程赴湖南省娄底地区,向当地公安部门学习其完善执法考评的各项做法和经验。回到韶关后,韶关公安局即根据实际,数易其稿,着手制定了《韶关市公安机关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办案质量全面评判打分 在新近出台的《细则》中,韶关市警方规定:公安部门、民警有“执法质量考评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违反禁止‘三乱’有关规定、违反留置有关规定”情形的,将由属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而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属地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处理手续。 韶关市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个案质量评判制度,将案件质量划分为优质、合格、劣质三类,其结果列入平时和年终考核范围。韶关市警方规定,今后各办案部门凡是执法质量考核不达标的,由上级机关对该单位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实行黄牌警告,并在全市公安机关通报批评,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评先评优;两年连续不达标的,单位一把手要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将商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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