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暂缓执行省府修改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仍执行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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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4: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劳动合同仍执行地方法规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尹安学报道:广州市目前仍然执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仍要给予生活补助。这是记者今天上午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广州仍严格执行地方法规 由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于5月13日开始执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改后,用人单位对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在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不给予生活补助。 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有关负责入对此明确解答,目前,广州地区企业的劳动管理等有关问题仍应严格按广州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执行。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省人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广东省辖内的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四个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地方法规的立法权。现行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于1997年12月1日经省人大批准、由广州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它的法律效力层次高于省政府的决定。因此,目前在广州未作出相关法规修改前,广州地区(含十区二市)的劳动合同管理(含终止劳动合同应如何解决生活补助费等问题)仍严格按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执行。 目前,按广州地区依然执行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第31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其中在本单位由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连续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不低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年限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均按劳动者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按规定,凡在广州地区,除中央、部队、外地、省属驻穗单位与外来员工(非广州市城镇居民户口)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不执行广州市的地方法规外,其余单位都要执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政协委员:补助应尽快废止 广大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广州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的确高于省政府的决定,甚至可以说高于劳动部颁布的政府规章。 政协委员江祖威等在接受记者回访时再次表示,劳动合同一终止,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这与《劳动法》不相符,加重了企业负担,理应尽快废止。白天鹅宾馆的人事经理介绍说,白天鹅宾馆现有员工1900多人,每年都有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人事部门最头疼的就是企业要支出一笔费用,数额巨大,而且劳动法规的种类特别多,各个部门又有不同解释,有的员工则会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法规,对企业的做法提出异议。 广州市社保局2002年在答复该提案时也指出,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所招收的职工,没有必要再保留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基本保障,应当依靠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和提高,不能长期依赖企业承担这种义务。而且在广州市,劳动者失业后第2个月即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取消《规定》31条,有利于增强广州的城市竞争力。 他们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曾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但对于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终止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补助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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