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33名选民要求罢免一区人大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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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3:4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深圳6月4日电(记者李桂茹)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黄珂、李峥等33名选民,5月25日将一份《关于坚决要求罢免陈慧斌南山区人大代表资格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南山区人大常委会的函》送到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今天,南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披露,他们已经组成专门的调查组,着手进行调查。 33名选民在《罢免函》中说,新当选的区人大代表陈慧斌,在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选民提交《罢免函》的法律依据是:《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据了解,在33名选民提交《罢免函》的第二天,陈慧斌以区人大代表的身份,在麻岭社区的各个住宅小区张贴了100多份《致麻岭社区居民的一封信》。在信中,她感谢选民对自己的支持,同时告诉大家,她即将参加南山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大家有什么意见可以向她反映,以便她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陈慧斌说:“罢免事件”确实给她提了醒,人大代表要为居民办实事,今后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参政议政能力。 南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不管《罢免函》提出的内容是否属实,都应该受理选民要求,保障选民的合法权利。一切都将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办。如果启动罢免程序,被提出罢免的人大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人大代表可以反驳。可以像选举一样重新核实选民人数,召开选民大会重新投票,投票人数超过选民半数以上有效,一半以上选民赞成才能罢免人大代表。 深圳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唐娟博士对此事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选民懂得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表达意愿是一种进步,它表明选民的民主意识增强了,客观上起到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人大代表也将在选民的监督下,更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代表职责。唐娟还指出,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责不是管理公共事务,而是反映民意和表达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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