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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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7:38 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做“老板”又做“婆婆”,把企业管死,新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监管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可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可根据业绩合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国资监管机构还可以对所出资企业的 条例同时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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