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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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7:57 汉网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27日签署第378号国务院令,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新华社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8章47条,包括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类国有资产不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4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不是全部国有资产。 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由于条例的名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因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不适用本条例。但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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