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者 终身禁任国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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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7:57 汉网 |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 此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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