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资损失重大者“永不录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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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8:54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据新华社电 新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 造成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此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法律惩处。 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做“老板”又做“婆婆”,把企业管死,新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监管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该《暂行条例》,国资监管机构可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可根据业绩合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国资监管机构还可以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但是,为了保证国资监管机构既能履行出资人职责,又不致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条例同时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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