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今年扩大覆盖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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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9:1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李茜】为做好2003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有关政策、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中将参保人员的范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手续、补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五类人员必须参保 (一)在各类城镇企业实习的学生,必须持有学生证、身份证、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期限应严格按《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执行,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二)在各类城镇企业务工的外地来津人员(包括外地农民工)及本市农民工,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发生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三)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成立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四)撤县建区、撤乡建镇以后,新建区坐落在城镇的经济效益较好、经营比较稳定的由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及其职工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以前成立的,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93年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历年的实得工资收入确定;补缴的比例按照国有企业历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确定。 个人补缴有比例 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缴费的人员,凡1993年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缴费要求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且不高于各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本人自主确定。补缴的比例为:1993年至2001年按照国有企业历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2002年以后按照《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确定。 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缴费的人员,凡在1993年以后各年度首次参保并缴费的,可以对从首次参保缴费之月以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的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缴。 “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收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时,应详细审核缴费人员的参保记录,杜绝违反规定收取养老保险费造成缴费人员重复缴费或违规增加缴费人员缴费年限的情况发生。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并责成限期纠正。 今年刚参保外企如何补缴 2003年1月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1986年7月底以前成立并招用中方职工的,应自1986年8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8月1日以后成立并招用中方职工的,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2年7月底以前企业缴纳比例为18%;1992年8月1日以后企业缴纳比例按国有企业历年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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