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房转卖他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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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9:1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付兰荣】被告将单位所有房屋转卖给他人,过户受阻后,购房者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置换转让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房款人民币7万元。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8月20日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以7万元的价格将被告承租使用的住房买下。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他却得知诉争房屋已被法院裁定不予过户,致使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既然房屋已被法院裁定限制转让,被告本应如数退还给原告7万元房款。但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款,请原告考虑被告的困难,允许被告缓期还款。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的重点在当事双方之间就诉争房屋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一节上。因诉争房屋的产权系本案第三人所有。未经第三人同意,被告无权转让。被告主观上存有过错,而原告作为受让一方则无过错可言。鉴于此,被告从原告处取得的7万元房款应归还原告,原告亦应将诉争房屋交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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