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者终身禁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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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9:48 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这是新华社4日受权全文播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就有关法律责任所作的规定。 此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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