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渎职致国资损失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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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15: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企业国资监管条例”公布实施;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者,终身禁当国企负责人 据新华社6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27日签署第378号国务院令,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国资监管机构可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可根据业绩合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国资监管机构还可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但《条例》同时规定,除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昨天解释,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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