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质疑超市“不找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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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07:19 齐鲁晚报 | ||
本报6月5日热线消息(见习记者 吕春梅)明码标价是0·55元,收钱时却非要0·6元,省城的王女士投诉说,她到一超市消费时,遭遇了收款不要5分硬币、不找零的气愤事。 据王女士说,几天前,她到文化西路的万隆超市买了一袋咸菜,超市里明码标价为0·55元。当时,她口袋里正好有0·55元的零钱,但当她到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说超市不要5分的硬币,硬要她交了0·6元钱。王女士气愤地说,超市标价时带“分”,收款时便“分升角 记者来到该超市买了一瓶标价为4·6元玫瑰腐乳和一袋标价为0·45元的香辣荠菜丝。到收银台结账时,记者看到,原来4·6元的腐乳成了4·65元,在“优惠合计”一栏后面写着“—0·05”元,但收银员打出的却是5·1元的收费单。当记者质疑超市不找零时,收银员解释说是“机器的原因”,并说现在结账都是“四舍五入”。 记者了解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既然制定了价格,就应该按照定价收款,擅自将“分升角”或不找零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是侵犯顾客权益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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