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不到产权证赔钱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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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08:2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开发商交房已经一年多了,可成都市馨宁居的部分业主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昨日记者从金牛区法院获悉,16位业主已于2日将开发商成都亚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据悉,该案是“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成都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业主状告开发商不协助办理产权案。 业主:开发商违约应付违约金 2001年4月,吴女士与亚新公司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了位于营门口乡内馨宁居的一套约90平方米的住房。去年3月30日,该公司将商品房移交给吴,但至今未协助她去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使用证权属登记手续。基于此,吴女士和其他15位业主一并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各业主不等),并在30日内协助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商:大产权“连累”小产权 该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杨雷接受采访时说:“公司其实也是有苦说不出,比如按相关规定,办理小区房屋的大产权只需7个工作日,但我们将材料报上去后,有关部门却用了30个工作日才办下来,这自然也会影响到小产权的办理。”杨说,目前小区的大产权已办了下来,部分业主的小产权也办下来了,部分尚未办理小产权的业主也正在协商办理。 律师:三种情况可追究违约责任 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智说,根据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业主在3种期限届满后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3种期限分别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如3种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业主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金法记者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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