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招商“零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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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09:42 长沙晚报 | ||
市府出台加快棚改相关政策 本报讯 为让更多市民的居住条件更快得到改善,我市在已改造棚屋200多万平方米的基础上,今年的棚户区改造步伐将再加快!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就一些政策及工作规范作出特别规定。棚改项目的条件 按《通知》精神,享受棚改政策的项目必须在市政府界定的棚改范围之内。即:湘江大道以东、芙蓉路以西、三角洲以南、猴子石大桥以北地区和湘江西岸沿江地区以及市棚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地区。此外,项目内需拆除的房屋中,棚屋比例在60%以上,且项目周边50米内的零星棚屋一并改造。同时,棚改项目用地按照“成片改造”的方针,原则上以100亩作统一规划进行改造。 在年限方面,国土部门对棚改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未满两年的,按全市棚改计划安排,限期进行改造。妥善补偿安置 《通知》称,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条件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直管公房承租人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此外,市房产局要根据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棚改规划,逐年建设一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 以货币安置的棚改拆迁户可按有关规定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此外,该类拆迁户若购买本市二环线以外的经济适用房,其户控面积内的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销售价格每平方米降低35元购买。棚改招商几项“零收费” 《通知》称,用于棚改安置的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新建安置房的行政性收费中,除应上缴中央和省里的收费外,劳保基金按15元/平方米收取,其他费用予以免收;棚户区改造后再建房屋及设施,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免收除劳保基金以外的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凭市棚改领导小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市棚改办《收费通知单》和市房产局核准的被拆除棚屋建筑面积证明,办理免交手续。 “零收费”外还有几大优惠:棚改项目内凡按规划用来建设道路、绿化等公用设施的面积部分,按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理;凡属棚改招商引资性质的项目,除享受棚改优惠政策外,同时还享受市、区招商优惠政策。(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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