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已查清 一批相关责任人员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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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11:37 法制日报 | ||
本报广州6月5日电(记者游春亮)据最早披露武汉青年孙志刚在广州市被故意伤害致死事件的《南方都市报》今天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此案现已查清,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及涉嫌渎职犯罪的工作人员正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渎职犯罪人员还将被另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案涉及的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 今年3月17日晚,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武汉一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以“三无人员”的理由转送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该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发生后,中央和广东省委、广州市委领导高度重视,省、市迅速成立有政法委、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说,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此案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 对在孙志刚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培坤、市卫生局副局长卢彦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民政局副局长唐启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广州市公安系统12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是: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单梅叶,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谭穗渝,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罗侨安,不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敦权,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许伟浚,对本所干警管理不严,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陈建华,不认真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韩立平对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失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吴小明,对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东胜,对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强,在接待孙志刚亲属上访时,对其亲属反映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未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邹琨,在处理孙志刚亲属来访反映重要线索的材料时,没有认真审核材料并作为重要问题向领导呈批,延误了对该案的查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杨炳坤,对孙志刚亲属上访材料中反映的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查,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广州市卫生系统3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是: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荣,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理;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刘兆江,对市收容救治站护理工作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邓河晃,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乱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广州市民政系统5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是: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叶建华,未认真履行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冯绍裘,对收容遣送中转工作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梅广平、李爱荣、谢志勤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纪律,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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