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国家赔偿”令人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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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17:17 南方日报 | ||
聚焦 30年还回清白 法制日报 5月30日 2003年2月20日,一个消息传到了四川省西充县扶君村代课教师李永舒的耳畔———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份刑事判决书,宣告李永舒无罪。2月24日,55岁的李永舒面对盖着法院大红印章的判决书,他全身颤抖,跪下双膝,失声痛哭……1973年11月,赵家湾小学临时负责人兼教师的李永舒,被人检举利用上课时间奸污了7名女学生。随后,西充县文教局领导及时了解情况,但没有发现与检举内容相符的事实。1975年春,赵家湾小学再次有人组织学生写检举材料,举报李永舒奸污女学生之事。1977年7月18日,李永舒脖子上挂着写有“强奸犯”罪名的大牌子,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宣判犯了强奸罪,入狱服刑10年。1998年8月26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函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甚多”,将李永舒案发回南充重审。2003年2月2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李永舒无罪。之后,李永舒放弃了国家赔偿的要求,他说:“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我知道县财政困难,真要国家赔几十万,实际上也解决不了。我这辈子损失了太多的年华,趁现在身体还好,就想再教几年书,这是我最大的心愿。” 网站改标题的背后 中国青年报 6月4日 各大网站在转载《法制日报》有关李永舒的报道时,无一例外改了标题,加上了“放弃国家赔偿令人敬”一句。李永舒放弃国家赔偿有何可敬?公民遭遇“国家”给予了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被“国家”侵害,作为“国家”,就有义务还公民以公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受害人以“国家赔偿”乃是天经地义,作为受害人来讲受之无愧,而且从法治角度来说更属却之不恭———拒绝国家赔偿,淡化甚至抹杀了“国家”的行为过错。“国家”不应逃避任何责任,而“国家赔偿”正是国家体现责任的一种形式。从李永舒出于“县里财政困难”的考虑而放弃国家赔偿,人们可真切感受到另外四个字:以德报怨。没有此等思想的支配,李永舒决不可能表现得那么无私、无怨甚至充满感激。李永舒放弃国家赔偿,是他个人的事,放弃权利也是一种权利,无足深责。而肩负传播先进文化、与民主法治进程俱进的媒体,竟也认为“放弃国家赔偿可敬”并加以强调,实在有失体统,应该反省。 要求赔偿并非不光彩 江南时报 6月2日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令人敬”?如果说受害人因为面对国家赔偿,必然地涉及到触动“国家利益”,进而“高姿态”地放弃自己本由法律确定的权利的行为值得敬,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不是因为施予伤害者是国有企业而并不主张自身的权益呢?被刑讯逼供者,被非法剥夺个人财产、人身自由者,是不是因为造成伤害的是国家机关,受害人最好还是表现出一副“高风亮节”的样子不予“计较”呢?进一步说,如果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毫无疑问,个人的权利在遭遇到权力机构的非法压制和剥夺之时,都成了可以“抛付”的了。要求国家机关对自己犯下的过错承担责任,要求国家机关因其过错而对公民和法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赔偿,这并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同时,国家机关对其过错承担责任,予以赔偿,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也是《国家赔偿法》的开章大义(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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