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承诺出租管理楼开发商要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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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04:2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金法记者张学勇) 开发商将属于小区业主共享的配套设施,擅自出租给另一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受到业主强烈反对。昨日,成都金牛区法院首次使用最高法新《解释》,判令开发商承担各种损失9万元。 不久前,成都汇联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小风车咨询公司下属的幼儿园签订租房协议,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一管理楼租给幼儿园。签约后,该园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置 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当初售楼时曾向购房业主承诺:小区管理楼属公共配套设施,由众业主共享。根据最高法新《解释》第3条规定,该楼应由业主共享。因此,开发商违背承诺、未经业主同意并隐瞒房屋用途实情之下将楼擅自出租给幼儿园的行为,实际上同时侵犯了业主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由于幼儿园与开发商间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法院遂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令开发商承担幼儿园的各种损失9万元。 据悉,此案是最高法新《解释》6月1日实施以来,成都法院首次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该《解释》进行裁决。 售房承诺要受法律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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