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话题:救人者是否该向被救方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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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09:1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小孩落水2003年5月24日下午6时许,重庆长寿县凤城镇居民刘维碧年仅8岁的儿子小刘和另外两个小朋友来到长江边的羊角堡长化码头玩耍,一不小心,小刘掉进了长江里。另外两个孩子立即大声呼救,附近挖沙的10多名民工闻讯而至,但却只是跟着惊呼救人,没有一人肯下水救孩子。眼看小刘在水中挣扎着沉入江底。这时,附近渣厂老板李金华气喘吁吁跑来,顾不得脱去衣袜,一个猛子跳入江中……经过数分钟奋力施救,李金华将落水孩子救上了岸,带回渣厂进行了简单急救,自己也在当地农民家找了件干衣服穿上。当晚7时许,接到 刘维碧当即答应给李1000元作为补偿,并让李随同她到家中拿钱。李金华随小刘母子俩来到刘家。由于家里无现钱,刘只好挨家挨户向邻居借钱。邻居张永惠得知刘借钱的目的后,虽然觉得不可思议,但还是借了300元给刘维碧。 左邻右舍的人知道此事后,纷纷来到刘家向李金华提出“抗议”:“救人是应该的,哪里还要什么感谢费?”并要求李马上离开刘家,并不准其再向刘家索要感谢费。凤城镇上东街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闻讯赶来了,并表态称:如果李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在阵阵谴责声中,李金华觉得很冤,便辩解道:“我是先救人才要的钱。”听到这话,刘的邻居们开始大吵大闹,有的人甚至开始骂李金华。就这样僵持了2个多小时后,李金华见出去借钱的刘维碧一直没有露面,丢下一句“手机手表有问题我还会回来找她的,”就气冲冲走了。双方说法 刘维碧告诉记者,3年前丈夫去世,母子俩只能靠每月80元的低保费(刘出示了自己的低保证)和在菜市场卖菜的收入艰难度日,一年都难吃上一顿肉,下雨时屋外下大雨屋内下小雨,“我哪有那么多钱去报恩嘛。” 记者离开刘家时,刘维碧忧心忡忡地说:“李金华救了我儿子,我真的很感激,也很想拿更多的钱去感谢他,但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我真怕他再次上门要钱。” 随后,记者来到李金华在长寿县城的家里。这名现年56岁已经办理病退手续的原邮局职工称,发生这件事后,他承受了太多的压力。“扪心自问,我问心无愧!我一片好心,她却忘恩负义。”李金华说,“当时她说给我1000元钱修手机,我就说银行下班了,她说可以回去借钱,于是我才跟她到了她家里。现在大家都谴责我,说我救了人不该索要感谢费。其实,我并不是那种见利忘义的人,我以前也在长江里救过人,从没有要过感谢费。这次所以要钱,是因为我在救人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1000元钱最多只够补偿损失的手机和手表而已。”顿了顿,老李颇为伤感地说:“当时围观者数十人,可没有谁跳下去救人,我这么大一把年纪,还有病,跳下去救人的时候,别说钱就连命我都没有顾,没有想到最终却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有些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痛,不去谴责那些无动于衷的看客,反倒来谴责我这个救人者,有什么道理?”专家说法 李金华救人后索要感谢费和财物损失费是否合理合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聂天贶认为,李金华向被救方索要赔偿费用既合理又合法。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救助行为中得利的当事人应该赔偿救助方因施救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在本案中,刘维碧应向李金华支付赔偿金,李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其财产损失费用。 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冬舫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上讲,虽要求受益人赔偿财物损失费是合理的,但也应在受益人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做相应赔偿。就本案而言,获救方小孩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救助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包括当时因救助时造成的财产损失。对社会而言,这种力所能及的补偿也是有益的,有助于鼓励更多的公民大胆见义勇为,而不至于让一幕又一幕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不断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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