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露私人地址是否侵犯隐私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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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09: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日前,乌鲁木齐的常先生突然收到一封某商场寄给他的广告信函。“商场怎么会知道自己的地址?”经查后得知是市邮政广告公司的作为。他以该公司侵犯自己的消费隐私权为由,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今年“五一”期间,乌鲁木齐市工商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人员常先生,突然收到一封落款为友好南路华都商场二楼寄给他的信。打开一看是一份介绍某品牌服装的优惠促 当他发现信封背面印着“乌鲁木齐邮政广告公司”的字样时,想起自己最近曾在邮局寄过挂号信。当时,按邮局要求填写了自己的详细联系地址。因此,他判断是邮局方面将自己联系地址等资料,透露给了邮政广告公司。他认为,邮局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将自己的联系地址提供给他人的做法,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他决定以个人身份进行投诉。 乌鲁木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传唤了广告单的发布方。这家服装销售商称,今年4月,他们找到市邮政广告公司,双方商定以每封0.70元的价格,委托邮政广告公司向社会发送2000份广告宣传单。他们认为对侵权的事,不应承担责任。 而邮政广告公司认为,公司的行为不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其依据是目前包括《邮政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其中没有确定通讯地址是隐私,也没有规定禁止邮政广告公司利用掌握的数据库,向客户寄送广告信函。因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能说该邮政广告公司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乌鲁木齐市邮政广告公司的负责人还说,“邮政联系着千家万户,是一个巨大的信息流和物流平台。我们采集人们收发信件、订阅报刊等业务时留下的信息,并建立了数据库,是付出了劳动和服务的。因此,我们有权利用这些信息。更何况,我们寄送的广告信函,对消费者没有什么危害和损失。”对市邮政广告公司的解释,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却有不同的看法。律师认为,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邮政广告公司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民通信地址,擅自寄发广告,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他们把这些信息透露给第三者,就属于侵犯公民的消费隐私权。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位研究员认为,消费者的消费隐私属个人权利,如何处理,应该由消费者本人决定。邮政方面擅自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别的用途,显然是不合适的。 对个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莫名其妙地被别人知道和利用的现象,一些群众表示出不满和担心。市民张女士说,她经常会接到推销商品的电话,她不知道那些人是怎样获悉她家的电话号码的。一位赵先生更是气愤:“我只是个普通司机,却老是收到我被评为‘杰出人才’、‘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等的‘获奖通知书’。有时还有人打来电话,要我缴钱买书或去领奖。这些骗子是从哪里得到我的这些联系方式的呢?”目前,此案尚在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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