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犯罪嫌疑人竟参与审案 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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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11:11 新华网 | ||
宁夏贺兰县法院原执行庭庭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在取保候审期间竟然在基层法庭参与办案。近日,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县引以为戒——— 2002年,在宁夏开展的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期间,贺兰县检察院接到当事人牛纪宇举报,称贺兰县法院执行庭庭长闫生利徇私枉法,给其造成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2年8月16日,根据当事人举报,贺兰县检察院作出《立案决定书》,以涉嫌玩忽职守对闫生利进行立案侦查,同日对闫生利采取取保候审。 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2002年七八月间,贺兰县法院执行庭在执行牛纪宇与县农行信用社等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案件中,查封了案件当事人牛纪宇位于银川套门沟建材厂的石灰窑。时任贺兰县法院执行庭庭长的闫生利将石灰窑查封后,一直未做处理,且对扣押的车辆和设备未采取托管措施,致使石灰失效,设备损坏。经有关部门评估,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闫生利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有关规定,于2002年12月5日被贺兰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2003年1月28日,闫生利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03年3月19日,贺兰县法院党组作出决定,安排闫生利到暖泉法庭从事后勤工作。 闫生利被安排到暖泉法庭从事后勤工作后,不断有群众向自治区政法委反映闫生利参与了审判工作。2003年4月,自治区政法委到贺兰县法院进行督查,要求立即停止闫生利参与审判工作。此后,银川市和贺兰县政法委分别对此进行了督查。经调查核实,闫生利在取保候审期间,参与了数起案件的审判工作。 2003年5月28日,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对县法院党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延长县法院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责令县法院对干警管理进行专项整改;对监督不力、管理不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法院院长张克勤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陈珑的工作进行调整,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暖泉法庭庭长李德明,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免去其庭长职务,并调离暖泉法庭;建议依法免去闫生利的审判员职务。 记者在发稿时获悉,经有关部门协调,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已于6月4日对闫生利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记者/周崇华)(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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