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股东状告第二股东索赔1·75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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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11:47 南方都市报 | ||
第五股东状告第二股东索赔1·75亿 新都公司两股东因纠纷诉至省高院,业内人士称本案判例将对规范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本报讯 (记者傅剑锋)昨日,记者从可靠途径获悉,迄今为止广东最大的一桩上市公司 该案原被告双方都是上市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公司)的股东,原告(该公司第五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堡公司)认为,黄振汉(公司第二股东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该公司下简称建辉公司)在新都公司当总经理时,通过各种手段严重侵害了股东利益,造成公司巨额损失。所以他们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要求建辉公司及黄汉振赔偿新都公司1·75亿元的损失。新都公司则被列为了第三人。 事件原委缘起两项房产投资项目 据了解,原告卢堡公司是2000年通过受让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而成为新都公司第五大股东。在发现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后,新都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聘请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和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对新都公司长期投资进行审计和调查。 卢堡公司在诉状中根据这个调查认为,新都公司原总经理黄振汉及其控股的建辉公司,在新都公司投资的北京王府井利生大厦项目以及北京城市广场项目上,黄汉振利用自己管理和控制新都公司的权力,与他自己控制的其它公司订立合同和进行交易,或在董事会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新都公司的投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公司。从而造成新都公司自1994年以来所投入的北京王府井利生大厦项目以及北京城市广场项目上既无所有权,又无收益权,两个项目共造成新都公司约人民币1·75亿元的巨额财产损失。 原告诉称提起诉讼也是被迫无奈 原告卢堡公司有关人士透露,他们提起这个诉讼也是被迫无奈。他们根据审计结果,在董事会会议上要求追究原总经理黄振汉及建辉公司的民事责任,但遭到了新都公司部分董事及管理者的反对。在此情况下,卢堡公司就想到要打官司。 记者调查上市公司与原告也有分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都公司对自己被列为第三人颇有不同看法,其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新都公司并不必然要加入诉讼,新都公司对该案的处理结果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了维护新都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票市场的价格稳定,建议新都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新都公司在该案中的第三人身份,并且建议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对重大诉讼的披露义务。 但原告律师对此有完全截然不同的看法,因为原告要求全部判决归新都公司所有,诉讼结果与新都公司有极大的利害关系,所以不但应列为第三人,也需向深交所正式披露。 因为黄振汉的建辉投资公司在香港,记者虽数次致电香港,但是未能从他们的公司获取他们对该事件的看法。 业内评价上市公司股东维权第一案 对于这次诉讼,业内人士称,就本案而言,无论是案件类型,还是涉及的索赔金额,都可以堪称广东上市公司股东维权的第一案。 他们认为,本案的是否对错在法院判决之前无法评说。但自中国A股上市以来,某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与自己的公司或自己控制的公司订立合同和进行交易,谋取巨额的非法收益的情况已经不断出现。近年法律已趋不断完善,特别是最高法院已经关注到上市公司存在着一系列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非法行为。本案的判例将可能对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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