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挡阳光的高墙挪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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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8日07:45 解放军报 | ||
济南军区某旅士官小吴不久前回家探亲,未进家门就发现一道足有5米高的围墙挡在了距他家不到3米的正前方和右侧。家人告诉他,拉丝厂在他家附近盖了一幢宿舍楼,还修建了这样一道高高的围墙。父母曾多次要求厂家将围墙挪后几米,但遭到拒绝。由于围墙挡住了阳光,小吴家里4间平房阴暗潮湿,衣物发霉,一家6口人中有5人因此而染上了皮肤病。 小吴想到在部队学过民法有关相邻权的规定,便到城建部门作了一些咨询,然后向人民 殷飞 行使相邻权应以不妨碍他方为前提 本例是一起因相邻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根据民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如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相邻关系,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就是相邻权。相邻关系主要包括相邻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自己相邻权时应以不妨碍他方权利为前提,如果相邻一方行使相邻权时给另一方造成妨碍或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例属于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按民法的有关规定,相邻各方在修建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时,必须与相邻方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和采光。拉丝厂在距小吴家不足3米的地方修建了足有5米高围墙,严重影响了小吴家的通风和采光,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室内阴暗潮湿、衣物发霉、5口人患了皮肤病),已构成对吴家相邻权的侵害,吴家有权要求该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当公民因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受到侵害时,除可以直接向侵权地或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也可以向房屋建筑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理。(解放军报 2003年06月08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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