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追加17年前的赔偿合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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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8日07:45 解放军报 | ||
律师 侯军武警北京总队四支队许辉读者: 你来信讲,你战友刘某4岁时在一次玩耍中不小心将同龄伙伴张某的右眼戳伤,致使张某留下伤残。当时经基层组织调解,刘、张两家达成协议:刘家赔偿张家3500元人民币。此后两家都未再提及此事。前不久,张某家得知刘某复员时能拿几万元的复员、房补等费用,便要求刘某再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你问:张某17年后要求追加赔偿的行为符合法律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刘某造成张某伤害时只有4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当时,双方父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据此来看,张某在其伤情没有新的变化的情况下,于17年后再要求追加赔偿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解放军报 2003年06月08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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