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府严于律己 出台《规定》严格各项政务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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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8日11:09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建)上海市政府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从政府的职责、如何发挥政府的综合行政效能、如何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如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以及加强廉政及政风建设等五个方面对自身作了严格的约束。 该规定对市政府各类会议的次数作了明确规定:市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 该规定还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带头严格做到七个“不准”,包括不准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为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该规定还提出了四个“严禁”和四个“严格”的要求,包括严禁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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