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司法保护应受到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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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8日13:55 哈尔滨日报 | ||
去年5月11日,15岁的女孩张玉(化名)在王岗某居民区的一个土坡上被4个比她大不了几岁的男孩实施了性犯罪。担当着“单亲家庭、常常出走”名声的张玉忍受着诸如“苍蝇不盯无缝蛋”之类的非议。而最令她揪心的还不止于此。由于办案的派出所初次录口供时的“疏忽”,没有让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到场,虽然4被告当时认了罪,但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签字,结果导致4被告后来都翻了供,至今未能定罪。由此,本该得到同情的张玉,如今却生活在周围人的白眼中。对她来说,这种“二次伤害”一点也不比第一次来得小。 有着与张玉同样经历的人还有很多。一位当年曾告发强奸未遂案的17岁女孩,不仅遭到别人的风言风语,怀疑弱小的她是否真能抵住两名罪犯的侵犯,鸣笛的警车跑出跑进、反复讯问,使她一遍遍讲述当初受害的细节……甚至影响到其后的婚姻生活。较之当初的强奸未遂的伤害,其后的多次伤害更令她不敢回忆。她后悔当初不该报案。 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庭长田梦华告诉记者,对于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比如妇女、儿童等,执法者首先应明确自己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其次才是打击犯罪。因此,应时时注意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权利。有关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女童受到性侵犯案,应由女警察审问,并应设有“少年监号”;在审问时,应有法定监护人在场;注意保护儿童隐私;受害女童不出庭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女警察少,以及不拘小节着警服出现场,不经意间泄露了儿童隐私,往往使受害者进一步受到伤害。因此,尽快制定对受害儿童的司法保护法规已迫在眉睫。 据了解,目前这一问题已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田梦华庭长告诉记者,我国在儿童司法保护方面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只能作内部审判时的参考,不是真正的刑法典。这给法院量刑带来一些难题,就程序而言,立法发展有待完善。因此他们已向高法建议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和《未成年人程序法》,以使公检法司在执法中有一套统一完整的法规可依。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钱尚民认为,司法是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较之家庭、学校、社会保护更强有力,因此它对儿童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司法人员在对儿童的保护中,缺乏敏感性和儿童视角,对儿童的司法公正将很难实现。因为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是被动接受保护的;用什么方式、方法对他们进行保护,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我们仅是从成人的角度一相情愿地去做,没有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感受,这是今后应加以改正的。本报记者 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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