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可用电子邮件完成证据交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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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03:5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6月8日电(记者崔丽)今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打官司的人们不必亲自来法院,足不出户就可将证据材料以电传、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递到法院,完成证据交换。当然,这一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 为保障非典特殊时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探索非正常时期的审判工作新模式,日前,北京二中院制定了《关于使用电传、电子邮件进行诉讼材料交换及管理的规定》。 根据《规定》,审判人员采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交换诉讼材料的,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原则,适用相应的确认程序,确认记录存档备查。为保证安全性,对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法院指定专门的保管员负责管理。双方当事人还可就有关证据材料与审判人员进行交流,既减少了交叉感染的风险,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 为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隐私等的证据,《规定》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证据,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证据交换。群体性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离婚案件的证据、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侵权案件的证据(特别是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的案件)以及证据中可能包含毁损、抵毁人格尊严、侮辱人格内容的,不宜通过互联网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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